最高檢:醉駕屢教不改、找人頂包等情形依法從重處理
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正值國慶、中秋雙節(jié)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6件醉駕以案釋法案例。這批案例明確對6種不同情形的醉駕犯罪依法從重處理,進一步廓清群眾的認知盲點,以提升社會公眾對醉駕行為法律后果的認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醉駕犯罪發(fā)生。
四川成都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確,對于為逃避檢查或者肇事逃逸過程中有超速、逆行等違章駕駛行為,連續(xù)沖撞車輛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駕行為,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喻某某危險駕駛案明確,對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浙江杭州邱某危險駕駛案明確,對于屢教不改的酒駕醉駕再犯,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理。江蘇常州吳某危險駕駛案明確,對于醉駕后被查處,選擇逃避、阻礙檢查的,依法從重處理。上海丁某危險駕駛案明確,對于醉駕后否認自己駕駛車輛,讓親朋好友作虛假陳述或找人頂包的,依法從重處理。廣東湛江黃某某危險駕駛案明確,對于醉酒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汽車的,依法從重處理。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各地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人民群眾守法意識增強,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案發(fā)量、起訴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好轉。同時,有的駕駛員對法律和新規(guī)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醉駕案件仍然高發(fā)頻發(fā)。通過這批案例的發(fā)布,希望能夠進一步引導廣大駕駛員深刻認識醉酒駕駛的嚴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堅決杜絕酒后駕駛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醉駕以案釋法案例
案例說明
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置于首位,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統(tǒng)一了執(zhí)法司法標準,各地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人民群眾守法意識增強,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案發(fā)量、起訴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好轉。同時,有的群眾對法律和新規(guī)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醉駕案件仍然高發(fā)頻發(fā)。為加強普法宣傳,讓人民群眾知法、守法,最高檢編發(fā)了6起醉駕警示案例,幫助人民群眾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醒廣大群眾,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法定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的危險駕駛罪,視情節(jié)、后果結合其主觀要件還有可能觸犯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和最高刑期為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喻某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司法機關對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等情節(jié)嚴重的案件,依法從嚴追訴并從重處罰。邱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曾經酒駕醉駕被查處,更不能再次醉駕,否則面臨更嚴重處罰。丁某危險駕駛案、吳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千萬不能有逃避、阻礙檢查或讓他人頂包的行為,否則有可能本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因為有這些行為而入罪。黃某某危險駕駛案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切勿酒后無證駕駛汽車,否則依法從重處理。
檢察機關再次呼吁廣大駕駛員,“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為了大家出行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杜絕酒后駕駛。
01
四川成都鄭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駕駛肇事后駕車逃逸,連續(xù)沖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男,30歲,某單位職工。
2024年6月18日7時許,被告人鄭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東大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向右側變更車道的一出租車相撞。事故發(fā)生后,鄭某駕車逃逸,途經城區(qū)主干道人流、車輛密集區(qū)域,連續(xù)實施逆行、闖紅燈、超速等違章行為。當鄭某駕車逃逸至錦江區(qū)人民南路與濱江西路交叉路口時,再次與兩輛小型汽車相撞。為擺脫受損車主攔截,鄭某駕車繼續(xù)逃逸,后與現(xiàn)場兩輛受損車輛再次相碰后逃離現(xiàn)場。當日11時許,鄭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鑒定,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4.6mg/100mL。鄭某負兩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鄭某賠償三名受損車主損失并取得諒解。
【處理結果】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鄭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鄭某批準逮捕。同年9月10日,該案移送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經城區(qū)主干道車輛和人流密集區(qū)域時,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顧,連續(xù)實施逆行、闖紅燈、超速等違章行為,并駕車連續(xù)沖撞正常行駛車輛后,繼續(xù)逃逸過程中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行駛距離達20余公里,嚴重危及沿途車輛及行人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鄭某的行為同時符合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0月24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鄭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警示意義】
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本案提醒廣大駕駛人員,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對于那些為了逃避檢查或者肇事逃逸過程中有超速、逆行等違章駕駛行為、連續(xù)沖撞車輛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駕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安全,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的,司法機關將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02
北京喻某某危險駕駛案
——對情節(jié)惡劣的醉駕行為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歲,個體戶。
2025年2月10日18時許,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qū)盧溝橋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莊路北口段時,與前方等待紅燈的出租車發(fā)生追尾事故,致兩車受損,二人商議調頭后在路邊具體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喻某某調頭后未停車而是自東向西駕車逃逸,期間又與另一小型客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后喻某某棄車步行逃離現(xiàn)場,被民警在事故現(xiàn)場附近的酒店停車場查獲。經鑒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2mg/100ml。喻某某負兩起事故全部責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事故對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32mg/100ml,屬于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從重情節(jié)??紤]到其醉酒程度深,案發(fā)時間段為下班高峰,案發(fā)地人、車較多,喻某某駕車先后造成兩起交通事故均負事故全部責任,為逃避處罰逃逸,盡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但綜合全案證據(jù)情況,喻某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理。2025年2月24日,檢察機關以喻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喻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建議不適用緩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喻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警示意義】
飲酒一分醉,駕車千分險。本案提醒廣大駕駛人員,酒后駕車危害大,極易發(fā)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司法機關對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駕行為人,依法從嚴追訴并從重處罰。
03
浙江杭州邱某危險駕駛案
——對酒駕醉駕的再犯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歲,個體戶。2023年6月22日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區(qū)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上路行駛,途經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時27分許,在西湖區(qū)文一西路和龍章路路口處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大隊民警查獲。經鑒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1mg/100ml。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過行政處罰,具有“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的從重情節(jié),構成危險駕駛罪。2024年12月27日,檢察機關以邱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警示意義】
不犯不罰,再犯從嚴。該案提示廣大駕駛人,如曾因酒后駕車被查獲或者被行政處罰,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刑事處理的,更加不能繼續(xù)酒后駕車。對于酒駕醉駕再犯,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理,并將面臨判處實刑的后果。
04
江蘇常州吳某危險駕駛案
——醉駕被查處不配合依法檢查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女,30歲,無業(yè)。
2024年12月4日23時43分許,被告人吳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常州市武進區(qū)常武路西側主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定安路路口北側段,發(fā)現(xiàn)前方十余米處民警設卡檢查,吳某駕車立即向右掉頭進入輔道向北逆向行駛。此時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輛警車在該輔道往南行駛準備攔截,吳某所駕車輛避讓不及撞到警車車頭。吳某隨即又繼續(xù)駕車向左轉彎進入古方路往西行駛了約1公里,在花園街人民路路口南側被警車追蹤攔截停下。經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案發(fā)后,吳某賠償警車維修費人民幣17800元。
【處理結果】
按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沒有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jié)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檢查,駕車逃跑并撞擊到警車,存在“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其駕車逃跑中撞到攔截警車,屬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檢察機關以吳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4月30日,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警示意義】
醉駕被查,千萬別跑。駕駛員飲酒后駕車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配合檢查的義務,千萬不能因一時不理智選擇逃避、阻礙檢查,輕則因有逃避、阻礙依法檢查情節(jié)而構成危險駕駛罪,重則還可能構成更嚴重的妨害公務罪或者襲警罪,面臨更重刑罰。
05
上海丁某危險駕駛案
——醉駕讓他人頂包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歲,務工人員。
2024年6月2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丁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qū)東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車,為便于停車欲移動路邊路錐時,遇民警執(zhí)勤檢查盤問,其謊稱自己系路人,否認駕駛過該車輛,民警遂排查鄰近住宅業(yè)主,丁某之妻賀某某在排查過程中到場,冒充自己系車輛駕駛員,丁某未予以否認。后民警通過調取監(jiān)控錄像證實系丁某駕駛車輛,于次日凌晨對其做呼氣測試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經鑒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mg/100ml。
【處理結果】
按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沒有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jié)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丁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雖然不滿150mg/100ml,但是其在被查獲時謊稱自己系路人,并在其妻子到場后主動頂包過程中未予否認,因其否認自己系車輛駕駛員、現(xiàn)場拒絕做呼氣測試,妨害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工作,導致呼氣測試及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延遲三個多小時,應認定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處理情節(jié),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2024年8月1日,檢察機關以丁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鑒于賀某某與丁某系夫妻關系,對丁某當日是否飲酒并不明知,其臨時頂包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聯(lián)合公安機關對其開展批評教育。
【警示意義】
頂包行為,害人害己。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如實陳述事實是法律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駕駛人酒后否認自己駕駛車輛,讓親朋好友作虛假陳述或找人頂包等,都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從重情節(jié),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包庇罪等嚴重犯罪。
06
廣東湛江黃某某危險駕駛案
——醉酒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汽車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男,40歲,自由職業(yè)。
2024年3月9日3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持C2駕駛證)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手動擋汽車)在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綠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經過綠塘北九路盛源水產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向后溜車,碰撞同向行駛的小型汽車,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67.07mg/100ml。黃某某承擔該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黃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并獲得諒解。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黃某某所駕駛的小型汽車屬于手動擋小型轎車(需持有C1類駕駛證才能駕駛),與黃某某所持的“C2”類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屬于“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情形,應依法從重處理,且一般不適用緩刑。2024年8月27日,檢察機關以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年9月5日,霞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警示意義】
本案提醒廣大群眾,未取得汽車駕駛證不得上路駕駛汽車,更不能酒后無證駕駛,否則依法從嚴處理。同時,即使有汽車駕駛證,也要與準駕車型相符方能上路行駛,如持有C2駕駛證的駕駛人僅能駕駛自動擋小型汽車,而不能駕駛手動擋汽車,否則同樣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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